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鞍山市委统战部名人协会(以下简称名人协会)是由鞍山市委统战部直接领导,吸纳在我市具有一定影响和社会知名度的人士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 第2条 名人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法律保护。 第3条 名人协会以弘扬人类优秀文化,促进我市知名人士之间的交流与友谊,提供网络化,契约化服务,促进鞍山经济、文化的繁荣为基本宗旨。 第4条 名人协会在鞍山地区活动的主要形式: 1.组织文化艺术交流、经济咨询、旅游等国内及国际间的联谊活动; 2.举办旨在通过国内外知名人士传递和推广最新科技、文化成果和信息及企业产品,发挥“名人”、“名牌”效应的各种展览、讲座和交流会; 3.通过集资、捐助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教育; 4.创办《国际名人》会刊; 5.建立相应的活动场所,为国内外名人创造联谊交流条件。 第二章 会员 第5条 名人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1.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年满18岁以上,鞍山市民,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限制; 3.在我市乃至国内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知名度或在社会某个专业领域内有突出业绩; 4.承认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并经名人协会批准方可称为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由该团体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6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参加名人协会有关会议,阅读名人协会有关文件,接受名人协会的培养和训练; 2.在名人协会的有关会议或活动中,参加官员和名人协会发展为题的讲座,有批评和建议权; 3.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会员有退会自由; 5.有权对名人协会活动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7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名人协会部章程,维护名人协会利益; 2.执行名人协会决议,支持和参加名人协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名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大会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名人协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名人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选举产生名人协会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名人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度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负责审查批准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9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10条 由常务会议聘请德高望重的国际著名人物、社会活动家和学者担任名誉会长。 第11条 鞍山市委统战部名人协会下设办公室、人事部、联谊部、海外部、经济技术开发部、体育康乐部、公关旅游部、生活服务部、《国际名人》编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上述机构可增减、撤并。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12条 鞍山市委统战部名人协会主要活动经费由国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企业等捐赠资助;名人协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性活动及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活动设置 第13条 组织国内外多种联谊、交流活动;举办书画、技术、产品等各种展览;讲座和中外交流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人士,以促进会员间的友谊,加强了解和交流。 第14条 组织会员参加各种体育康乐活动;加强海内外体育界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保健咨询和比赛等。 第15条 组织会员与海内外各界知名人士、社会团体和企业建立联系;组织具有特色的名人旅游团;提供会议、休假、旅游和接待等服务。 第16条 长期开展经济协作和科技开发方面的业务,为海内外会员提供跨地区、跨国经济技术交流服务。 第17条 为国内外书画界名人研究、讲座、展出、收藏和广泛交流提供必要场所和有效服务;在国内外举办各种展览和各形式的交流;为国内外文艺界会员举办各种演出及服装展示活动。 第18条 为会员提供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介绍合资合作伙伴,提供经济、科技、市场和劳务等信息。协助会员代办和协办工商注册,海关登记等事宜。 第19条 为国外会员在中国的投资提供各方面、全过程的优质服务,解决投资,兴办企业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使其事业顺利发展。 第20条 充分发挥集体法人的力量,来维护会员正常的生产、生活、科研等合法权益。及为会员提供生活上的全方位的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21条 名人协会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63号甲。 第22条 名人协会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名人协会常务会议。 第23条 名人协会终止需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